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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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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长租公寓市场中个别企业违规使用“租金贷”等问题,浙江省日前出台文件明确,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根据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关于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体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长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总额,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经营住房委托出租业务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使用等情况。

  上述事项条款应当在委托出租协议、承租协议中分别予以约定。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长租公寓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

  同时,浙江提出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控制度。对国有企业在约定的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价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对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蓝领公寓等特定租赁住房,相关部门要以成本价格测算为基本依据,加强价格指导和协调。

  指导意见明确,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租赁住房房源特别是经过改建、装修后的房源必须符合空气质量相关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

  即日起,浙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租公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整治强制或诱导租客违规使用“租金贷”等产品支付租金、出租不符合空气质量合格要求的房源等六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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