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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买1%产权后以自住为由驱赶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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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一位多伦多华裔青年在购买了一套房子1%产权后,以自住为由对7名租客下达了驱逐令,7名租客只有Devon McKenzie和室友选择抗争。但让Devon McKenzie没想到的是,该案听证会于9月18日举行,就在她离听证会门口仅三步之遥时,她收到了一份 由物业经理递给她的N12表格,N12表格是由房东签发给租客终止租客合约,即使租户不 同意也必须搬离。

Devon McKenzie愤怒地说,你这是耍我吗?她说自己坚决不搬家并要为此讨个说法。




据星报报道,20岁的华裔男子刘百均(Bai Jun Liu,音译) 在花了 $9,000购买了Danforth 和 Greenwood Ave 附近的一套房屋1%产权后,他提出自己要住,以此理由驱赶7名租客。

据介绍此物业房主是早在2001年以$23万元买下的。房主夫妇在多伦多市内一共拥有17套房。

这间房屋位置很好,靠近公交车站和公园。McKenzie和她的三位室友每月付1900元租金,包括一层和地下室。房子的二层有三位租客,租金是1750元。其中一位租客说,他在这里租了8年,眼看着这条街上的房价迅猛上涨。房东想赶走租客主要的原因就是现在的租金上涨得很厉害,而他们几年前付的租金相对比较低。

McKenzie表示,现在她无力负担搬家后的房租了,但是她也厌倦与这样的房东住在同一个屋檐下。

McKenzie说,业主有滥用司法程序之嫌,为避免不利局面,此前曾经撤回驱逐令。在驱逐令被撤之前,双方曾进行过调解。如果她放弃上诉,她会获得15个月的租金赔偿,但她拒绝了。

McKenzie说,我现在已不想继续住在那儿了。但是她质疑一个只有1%产权的人,何来如此大的权利。她坚持上诉到安省业主及租客仲裁委员会(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她希望立法者意识到《租户法》有漏洞,业主这么做是不对的。

据介绍,根据安省的租客法,N4是在租客欠租金时使用的, N8是在租客经常迟付时使用的,而N12是房东以自住为由搬入或卖房、买家要自住为由时使用的。按规定N12要有两个月以上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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